第六分和第七分應該連在一起,不應切分。證據就在玄奘譯版(相對第七分位置)開頭的「佛復告具壽善現言」,這個「復」是指佛陀接著對須菩提說。
內容部分,第六分講的是「不應取法、不應取非法」,接著第七分就把該論點用在佛陀,將同樣的標準套在說法者自己身上。
第三分破所度之眾生,第四分破能施之住相,第五分破所見之佛身,第六分破能取之法與非法。
到第七分,連「佛證得了什麼、佛說出了什麼」也一併破除。破除之後,第八分接上福德校量:「一切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皆從此經出。」
這是《金剛經》經文的固定節奏,先撤其實,隨即在假名上重新安立。所以第八分結束時,必須再補一句「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」。
▌經文
▌0. 經文大意
佛接著問:「須菩提!你覺得是否有一個法,是如來、應、正等覺所證得的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?是否有一個法,是如來、應、正等覺所說的?」
須菩提回答:「世尊!沒有任何一法,是如來、應、正等覺證得的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;也沒有任何一法,是如來、應、正等覺所說的。為什麼呢?世尊!如來、應、正等覺所證的、所說的、所思惟的法,都不可取,不可宣說,不是法,也不是非法。為什麼這麼說?因為諸賢聖補特伽羅,都是由無為所顯的緣故。」
▌1. 問題的重點
羅什本問:「如來得到菩提了嗎?如來有說法嗎?」被問的是如來。
玄奘本問:「有沒有那麼一法,是如來、應、正等覺證得的菩提?有沒有那麼一法,是如來、應、正等覺所說的?」被問的是法。
補充:如來、應、正等覺,佛一共有十個稱號,這是排在最前面的三個。
- 如來(tathāgata)
- 應(arhat,就是「阿羅漢」的意譯,值得受供養的人)
- 正等覺(samyaksaṃbuddha,正確而圓滿的覺悟者)
▌2. 補特伽羅 pudgala
結尾處玄譯「諸賢聖補特伽羅」,什譯「一切賢聖」。
pudgala :玄奘音譯為「補特伽羅」,羅什譯為「人相」的「人」。意思是「在輪迴中世世相續的那個個體」,白話就是「這個人」「同一個人」的那個「人」。
「補特伽羅」這個詞,《金剛經》從頭到尾都在破:第三分「補特伽羅想轉」、第六分「補特伽羅等執」、第三十一分「補特伽羅見」,全是破斥的對象。
既然說要破「補特伽羅想/人相」,為什麼又說「賢聖補特伽羅」?
般若破執不破名言:被破的不是這個詞,是使用這個詞時的心(破的是心裡的認定,不是嘴上的詞)。
一、「補特伽羅」這個詞本身是一個世俗溝通用的稱呼,就像「張三」「這位老先生」,經文照用。
二、說這個詞的時候,心裡在想什麼。如果心裡認定「真的有一個張三,從前世走到今生,是個實實在在的主體」那就是「補特伽羅想」在運轉。這才是所要破的。
舉個例子:我們說「太陽下山了」,嘴說這樣說,但意思是天黑了,晚上到了。但如果心裡真以為是太陽繞著地球跑,那就錯了。要改的不是那句話,是那個想法、認定。
回到三句義「佛說A,即非A,是名A」。第一個「佛說A」,是先把那個名詞說出來。看起來多餘,其實不是。
玄奘譯本中,「補特伽羅」有兩個不同的意思:
| 位置 | 例句 | 該怎麼辦 |
|---|---|---|
| 當作稱呼用 | 諸賢聖補特伽羅 | 只是稱呼(太陽下山) |
| 當作認定用 | 補特伽羅想轉/等執/見 | 要破(太陽並非繞著地球轉) |
▌3. 兩譯對照
| 項次 | 羅什本 | 玄奘本 | 性質 | 法義後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第六分七分分界,無銜接語 | 佛復告具壽善現言 | 語段標記之有無 | 玄奘明示承前,本段為筏喻教誡之回轉自驗;羅什本此連續性被分界切斷 |
| 2 | 如來 | 如來、應、正等覺 | 稱號詳略 | 玄奘帶尊號之儀式性,羅什近哲學語詞 |
| 3 | 如來得…耶 | 頗有少法,如來…證得…耶 | 句型與用字 | 主語由「如來」移至「少法」;「證」遮「得而有之」之結構 |
| 4 | 無有定法 | 無有少法 | 「定」為增譯 | 羅什否定法之固定性(留餘地),玄奘窮盡否定「有法」(徹底)。應依玄奘義為準 |
| 5 | 如來所說法 | 如來…所證、所說、所思惟法 | 一門/三門 | 玄奘兼遮證境與所思,堵住「言說不可取而證境實有」之退路 |
| 6 | 不可取、不可說 | 不可取,不可宣說 | 用字詳略 | 差異不大;「宣說」偏對他開演 |
| 7 | 非法、非非法 | 非法非非法 | 全同 | — |
| 8 | 一切賢聖 | 諸賢聖補特伽羅 | 玄奘出 pudgala | 玄奘保留被破之同名,成施設位與想/執/見位之同字互勘 |
| 9 | 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| 皆是無為之所顯故 | 核心差異 | 梵重「所顯」(說所依);羅什增「差別」(說階位),且「無為法」成詞易被認取為實有法 |
▌4. 無住布施
第七分說:沒有一件東西可指為佛所證的菩提,也沒有一件東西可指為佛所說的法。說到這裡,一般人可能會問:那還有什麼好修的?第八分就在補這個問題。
佛陀先設一個極端的比方,把「三千大千世界」的珍寶拿去布施,這人得的福多不多?
須菩提答:很多,但說完立刻補一句:正因為這福德「即非福德性」,所以如來才說它多。
他不是說福德是假的、不算數;他是說:正因為這福德沒有一個自體,如來才說得出「多」這個字。若它真有一個固定的自體,那它就是一份定量,說多說少都成了計較,反而說不得了。
接著佛說第二個人:有人受持本經,哪怕只是短短四句,並且為別人解說,這人的福勝過前面那位。
這裡可能有人會疑惑:唸幾句經竟然比傾盡宇宙的財寶更有福德
這個念頭一起,誤會就大了。
這並不是說「經很靈驗」,而是一切諸佛、以及諸佛所證的無上菩提,都從此經出。被拿來校量的不是多少福德,而是對布施的事「無所住」。
前一個人布施再大,只要心裡還有「我施了多少」,那福就是有量的;後一個人所持的既然是「不住」本身,那就不在同一個度量衡上,不能說勝多少倍。
最後一句是提醒: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。這是防止讀者又把「此經」「佛法」又當成一件握在手上的東西,前一分就白破了。
提醒:上文為便於理解,用了非佛法的比喻,目的僅在增進理解。
▌5. 六七八分何以是一組
三分不是三個主題並列,而是同一個問題被問了三次,問的對象不同:
| 分 | 問對象 | 結論 |
|---|---|---|
| 第六 | 聞法者:末世的人信得起來嗎? | 信得起來的人,是九想、法想、非法想俱不運轉者 |
| 第七 | 說法者:那麼佛自己呢? | 無有少法可名為菩提,無有少法為如來所說 |
| 第八 | 持法者:那還持什麼、修什麼? | 持者是「無所住」,非文字;諸佛從此經出,而佛法即非佛法 |
連鎖的關節:
一、第六→第七:第六分教「不應取法,不應取非法」,並以筏喻結尾。這個標準一樣要用在立此標準者自己身上。若如來另有一份可取之法在手,第六分自我推翻。故第七分一開始就問「如來得菩提耶?有所說法耶?」。玄奘本以「佛復告具壽善現言」明示此承接;羅什本此連續性被三十二分之分界切斷。
二、第七→第八:第七分撤盡「可得可說」之後,讀者易生「那還修什麼」疑問。第八分不作辯解,直接在假名位重立:菩提與諸佛皆從此經出,立畢隨即以「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」。
三分走完,形成一個閉合的自證:教誡 → 教誡者受檢 → 教誡仍立而不成一物。
▌6. 貫串三分:取 grāha
三分所破,其實都是取(grāha)這個動作:
| 分 | 所破之取 | 經文 |
|---|---|---|
| 六 | 取相、取法、取非法 | 若心取相/若取法相/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人眾生壽者 |
| 七 | 取為所證、取為所說 | 不可取,不可說 |
| 八 | 取福為己有、取經為靈物 | 即非福德性/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 |
「取」這個動作,本身即預設我能取之。故不論所取者是「相」「法」「非法」「菩提」「所說」「福德」或「此經」,一旦成為所取,就是我執。
所以第六分三段結論完全相同(「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」三出)是重複,是窮舉。第七、八分則是這條窮舉的延長線:連佛的證、佛的說、修行者的福,同被檢驗。
▌7. 經文節奏:立 → 撤 → 還
| 分 | 立 | 撤 | 還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六分 | 有菩薩具戒具德具慧,能生實想 | 無我想轉、無法想轉、無非法想轉 | (此處未還,留至第十四分「諸真實想真實想者,如來說為非想」) |
| 第七分 | (設問:如來得菩提、有所說法) | 無有少法/不可取、不可說/非法非非法 | 無第三支;還名之事移至第八分 |
| 第八分 | 福聚甚多/諸佛皆從此經出 | 即非福德聚/即非諸佛法 | 是故如來說名福德聚/說名諸佛法(玄奘三支具足;羅什缺第三支須補讀) |
第六、七分皆有立有撤而無還,直到第八分才三支走完。這說明三分在論式上確實是一個單位。若把第七分單獨讀,會停在純否定上;必待第八分「是名」落地,整組才閉合。
這也是把三分合觀最實際的理由:單讀第七分易落斷滅,合讀三分則不落。
▌補充
》星雲法師 第七分【習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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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叫「無得無說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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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無上正等正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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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最究竟的幸福是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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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是無為法,為什麼又有「三賢十聖」的差別?
》星雲法師 第八分【習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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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不清淨的財物布施,無利益功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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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法布施勝過財布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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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句偈的功德有多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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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般若是三世諸佛之母?